Apple Pay有备而来?
-从专利角度对苹果移动支付技术的解析
作者:乔东峰
2月18日,苹果支付(Apple Pay)携手银联闪付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并分批开放。苹果用户打开Wallet应用软件,就可以使用Apple Pay添加银行卡。一时间,果粉们奔走相告惊呼其为“支付神器”。
那Apple Pay到底采用了什么样的创新技术呢?它和支付宝、微信支付相比有什么不同呢?它在进入中国后会有知识产权风险吗?在此我们仅从专利的角度对Apple Pay进行简略的分析。
经查询,苹果公司早在2008年就在P2P支付领域进行了多件专利申请,其在美国的公开号和发明名称如下:
US20100078472A1 | Group peer-to-pee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
US20100082481A1 | Peer-to-peer financial transaction devices and methods |
US20100078471A1 | System and method for processing peer-to-pee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
以该三件美国专利为优先权,苹果公司通过PCT程序在多个国家进行了专利布局。从目前查询的结果看,该PCT申请进入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欧洲、韩国和日本,当然也包括我们中国。该PCT申请进入中国后的公开号为CN102282578A,下图是该专利的摘要附图。
该专利提出的一种基本方案是:使用通信接口将支付请求从第一设备(10) 传输给第二设备(92)。响应于该请求,第二设备(92)将支付信息传输给第一设备。第一设备可选择存入账户,并且可以使用适合的通信协议将接收到的支付信息和所选择的存入账户传送给一个或多个外部金融服务器(100),所述外部金融服务器被配置为处理和确定是否可以授权该支付。如果授权该支付,则支付可被存入所选择的存入账户。为便于理解,我们可以将这里的第一设备想象为iPhone、iWatch等客户端,那第二设备想象成银联的POS机。
从上述的原理图可看出,该方案实现的支付十分地简洁,最少只需要两条通信链路:第一条,设备1与设备2之间的;第二条,设备1与金融服务器之间的。对于第一条链路,当用户将开通了NFC的iPhone或iWatch靠近POS机,这一链路就搭接成功了。第二条链路则在银联提供“闪付”服务时事先搭建好了。可见,在理想的支付模式中,这两条链路都非常容易地实现了,这也正符合苹果产品设计理念的“简洁”。那么,图中的虚线链路104是什么呢?其实,这条链路对于国内的支付宝、微信用户来说早已体验过了。当你在手机信号不好又没有WiFi的地下超市里为了完成支付宝付款而颠倒抓狂时,正是为了接通这条链路。所以说,这条虚线表示的链路是否存在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支付体验了。显然,目前版本的Apple Pay相当于一个电子卡包,因此不需要实际地建立这条链路来完成支付。但是,作为专利技术,其并没有排除建立这条链路的方案。
也就是说,尽管Apple Pay目前仅仅关注的是NFC的P2P支付,但苹果的专利申请中要求的是一种极为弹性化的支付方案,这种弹性化的方案可能涵盖目前普遍使用的其他移动支付,例如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有人认为,Apple Pay杀入移动支付领域,必然会引起该领域的一番厮杀。但也有人从其技术本身的角度出发认为,Apple Pay和支付宝、微信支付并不构成绝对的竞争关系,他们之间也可能会产生新的合作。但无论如何,笔者认为,Apple Pay并不是凭空出世的,其技术研发和专利布局早已开始,研究其技术的拓展空间、专利的布局是对于业内人士是有意义的。
CN102282578A目前仍处于在中国专利局的实质审查过程中。事实上,该中国专利集合了其三件美国专利的内容,共有76项权利要求,说明书文字部分63页,说明书附图则达78页之多。76项权利要求分为6组,涵盖了方法和装置的多种方案,参考日本和韩国的状态,其后续可能会分案后分别进行审查。
作为该专利申请最基础方案的权利要求1,其内容如下:
“1. 一种使用手持电子设备在对等交易中接收支付的方法,包括:获取手持电子设备上的支付信息,所述支付信息包括至少一个由付款人选择的支付账户;确定用于接收支付的存入账户;和获得支付授权。”
该权利要求显然要求了一个极为宽泛的保护范围。此中的“对等交易”即P2P支付,因此该权利要求的范围几乎涵盖了任何形式的P2P支付方案。因此,虽然该专利申请未必在中国会以这样的范围获得授权,但也足可见Apple Pay的“凶猛”来势之下的底气所在。
再看该专利的各项从属要利要求,尽管其数量众多,但每一项也是真枪实弹,而非滥竽充数。例如第4项就直接要求了NFC路径的搭接,第6项要求了“从获取的图像提取支付信息数据”,这相当于给生物特征支付埋下了伏笔。而第7项则限定了如何绑定信用卡,等等。因此,该专利申请试图对P2P支付进行全方位的、立体的保护。
上面的分析足可见Apple Pay进入中国是有备而来的,而与该中国专利申请平行的进入韩国和日本的专利则已经获得授权,其中韩国获得了二件授权,日本则有一件授权,借此也可见该专利在中国获得授权的前景应该也是乐观的。这就应当引起致力于移动支付的中国竞争者的警惕了。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已有消息表明这种“警惕”已经化为实际的“警告”。上海卓旗科技就在Apple Pay进入中国之后不久就爆料称苹果公司涉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笔者通过查询了解到,卓旗确实在2015年8月获得授权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04576596U,该专利的方案如下图。
其主权利要求的内容为:
1.一种带支付功能的手环,包括壳体和手环带,所述手环带连接在壳体上,所述壳体上设有控制电路板、显示屏和锂电池,所述控制电路板与显示屏、锂电池电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内设有智能支付系统,所述智能支付系统包括信息采集模块、蓝牙通信模块、处理器模块、信息提醒模块、NFC 模块、与锂电池连接的电源模块以及与所述显示屏连接的显示模块,所述处理器模块分别与信息采集模块、蓝牙通信模块、电源模块、信息提醒模块、NFC模块和显示模块连接,所述信息采集模块用于采集手环佩戴者的运动信息或/ 和生理信息;处理器模块用于接收和存储所述信息采集模块所采集的信息;NFC 模块采用射频方式与POS 收款机或读卡机实现无线支付;蓝牙通信模块用于无线通信连接;电源模块经数据总线与处理器模块电连接,用于为上述各模块工作提供电源。
从该实用新型的方案来看,其确实涉及了NFC的无线支付,但是其要求的是一种极为具体的产品方案,该方案中包含了对产品实际集成的各个模块的功能。从专利权的范围来看,该实用新型并未要求一个较宽的范围,而仅仅是要求了一种具体的手环。因此,从专利侵权判断的理论上来说,苹果只要不做手环,或者不完全按该实用新型中限定的模块来制造手环,其侵权风险并不是太大。退一步说,在面对苹果公司那样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公司来说,任何的实际行动都应当是足够谨慎的。这种谨慎一方面应当是对自己和对方的知识产权状况有一个客观的、清醒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应为可能进行的漫长的确权、维权过程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在此,我们单就卓旗与苹果的专利布局作一个简单的对比。经我们的调查发现,卓旗公司目前已公开的专利共有4件,均是在2014年之后提出的,包括2件发明和2件实用新型,实用新型均获授权,而2件发明仍在审查过程中。而苹果公司在中国的申请每年达到300~400件。下面是两个公司的中国专利申请量对比:
而在苹果的所有中国专利中,50%以上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占30%和20%左右。
而就移动支付领域来说,除了上面提到的专利,已公开的资料显示,苹果至少还在中国布局了如下7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表中的后五项均是在2014年之后在中国提出。
CN103782317A | AD-HOC现金分配网络 |
CN104603810A | 用于在不损坏用户数据的情况下通过各种空中接口来发送支付数据的方法 |
CN204066119U | 一种包含生物计量感测设备的系统 |
CN105143996A | 使用无线设备来促进与用户账户的交易 |
CN105321067A | 用于支付的用户接口 |
CN105303372A | 用于支付的用户接口 |
CN204650596U | 电子设备 |
当前,产品进入市场之前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已是知识产权运用成熟的企业所必然进行的。国内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武器捍卫市场份额时,由于“内功”不足而导致维权失败的例子也屡见不鲜,而发生在苹果公司身上的就已有先例。
无独有偶,当苹果携Siri进入中国时,上海智臻网络就将苹果告上了法庭,称苹果侵犯了自己的“小i机器人”的专利。而经过一番确权与侵权的争端与诉讼,“小i机器人”专利最终因“公开不充分”而被宣告无效,上海智臻网络不但维权失败,而且丧失了自己的专利权,不可谓不是“未成功先成仁”了。
从下图中上海智臻网络的申请量也可见,其当时提出侵权诉讼时,其手头就只有这一件专利,这与卓旗科技的近况是极为相似的。而在其维权失败之后意识到专利布局的不足而开始大量申请专利申请。
这个案例有力地说明了缺少专利积淀的国内企业在专利维权方面举步维艰,而且很可能会得不偿失。但是对于这种积极应对的心态却仍应值得鼓励,只不过这种应对还缺少经验、策略和效率。诸如像苹果这样首屈一指的科技创新公司,其也不可能在所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和布局。就像移动支付技术,其也并非是苹果一家独大的专利,因为除了Apple Pay,目前也已有Sumsung Pay、GoogleWellet等其他支付手段了。也许,对于国内企业来讲,正面交锋也许并非是一个好的选择,而“韬光养晦”、“借力打力”才是目前较为一种切合实际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