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判例谈“禁止反悔原则”在美国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及其例外
| 从判例谈“禁止反悔原则”在美国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及其例外 |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程金山 引 言
案 情 简 介 评 析 首先,尽管过程几经反复,但该判决在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方面实际上适用了Festo II判决。地区法院的一审适用Festo I,认为加入‘080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限制条件并不是为了克服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缺陷,因此,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上诉后,联邦巡回法院认为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做的任何限制性修改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因此,该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重审时,地区法院法院根据联邦巡回法院在Festo II案中确立的三个独立标准,判定Amgen公司可以反驳禁止反悔原则。故而,该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范围并非仅仅限于那些为避开现有技术而做的限制性修改,而是涵盖了所有为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做的缩小保护范围的修改。但是,基于衡平性和公平性,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有例外,即专利权人可以举证反驳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在该案中,最终判决认定尽管加入‘080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限制条件的确是为了事先避免重复授权而非为了避开现有技术,但是,依然有可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只不过,该判决认定Amgen公司符合Festo II案中的两个独立标准,即“修改所基于的基本原理与该等同物无关”和“存在一些其它原因提示:预计该专利权人已经以字面涵盖该等同物的方式撰写了该权利要求不会是合理的”,因而可以反驳禁止反悔原则,并且因此适用等同原则,HMR/TKT公司生产的HMR4396的确侵犯了Amgen公司‘080专利的专利权。 结 语 应该说,该判决充分体现了衡平的精神。一方面,注重分辨专利权人有关行为的真实意图,另一方面,又特别强调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来进行有关认定,特别是在很大程度上将适用的证据限定为内部证据,或者将外部证据的适用限定到特定的狭小的范围。故而,在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之间,较为合适地寻求了一种较为公平的平衡。 [1]程永顺等著,《专利侵权判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 |